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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咸試圖感謝觀眾的支持,但被噓聲給淹沒,甚至有球迷比倒讚表達憤怒。
法院考量6人認罪且和解,給予緩刑 根據桃園地檢署的起訴書指出,敬鵬公司於2002年間,於該公司平鎮二廠旁興建平鎮三廠時,當時黃維金等6人分別擔任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兼董事長、副總經理、經理、環工課長及環保工程師,本應注意外牆上掛置風管時, 應使用不燃材料以維持外牆的防火效能,然而卻便宜行事,使用PP易燃材質的風管。桃園地檢署當年以過失致死罪起訴董事長、副總、課長和工程師,未依規定設置通風管還蓋違章建築導致防火失失效。
桃檢表示,然而原審法院雖以事證明確且被告6人均坦承犯行,判處各3到8月有期徒刑。法官審酌,6名主管因疏失造成火災,造成8人喪命,不過6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的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其中黃維金在火災發生後,第一時間個人捐款千萬元給消防英雄專戶及外籍勞工,積極與罹難家屬與傷者和解,其他被告也投入環保基金,改善復育環境影響。環工課課長徒刑3月,緩刑2年。環保工程師徒刑3月,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以及工廠內隧道式烤箱上方的熱排風管,本來應定期清潔,避免風管內的易燃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即易燃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在管壁內冷凝堆積,然而負責相關業務的幹部未依規定定期清潔保養或更 換,因此引發火災,並導致6名消防員及2名外籍勞工死亡。
桃園市敬鵬工廠2018年發生火警,6名消防員殉職、2名外籍移工身亡,為近年最死傷嚴重的火災之一。法官考量犯後態度良好以及被告的身體健康等因素,全案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黃維巾徒刑8月,緩刑3年。目前來看,只有中國是個合適角色。
兩人的會談也討論了當今全球幾乎所有的熱點問題,其中紅海危機和朝鮮半島是會談的另兩個重點。台灣選舉後諾魯和台斷交轉同中國建交,引述了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羅森伯格在X發文表示,聯合國2758號決議沒有處理台灣問題,外界把她的話解讀成美國行政官員公開炒作「台灣地位未定論」,這當然會引起中國不滿,因此王毅說「台灣地區選舉改變不了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基本事實」,是對著羅森伯格而來。好在兩國在拜登當政的時候,理性地認知到這種情況,這就是拜登所說設置護欄,負責任地管控兩國的分歧和競爭。所以中國並不能用旁觀者的心態去看待這一問題。
中國外交部新聞稿的說法是,王毅強調,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政,台灣地區選舉改變不了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基本事實。如今,兩國處於嚴重的競爭和對抗中,稍有差池,很可能發生軍事衝突。
當然這個干擾是對美國而言,中國不存在這個問題。不事先預告也好理解,主要是怕會談受到干擾。美國近期就一再敦促中國利用對伊朗的影響力,要伊朗去約束青年運動在紅海區域襲擊商船的行為。前面一句則是針對美國在台協會主席羅森伯格(Laura Rosenberger)來講的。
前兩次事前外界一點都不知曉風聲,兩人會談完雙方各發表會談紀要後,國際輿論才恍然大悟。我們看看雙方談了什麼 從各自公佈的會談內容,這次王蘇會談,討論了三個方面的議題,一是廣義上的中美關係,二是台灣問題,三是區域和國際熱點文:陳昭如(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自從1990年代以來,台灣的代孕合法化論爭主軸已逐漸從女人傳宗接代的需求,轉變為女性的生育自主權與同志的生育需求。代孕將孩子變成具有交換價值的產品,從而取消了人與物之間的區別。
對女性的暴力 考慮到《歐洲理事會防止與反對針對女性的暴力和家庭暴力的歐洲公約》(又稱為《伊斯坦堡公約》)第三條中將對女性的暴力定義為「一切基於性別的暴力,此種暴力造成或可能造成女性在生理、性、精神上或經濟上的傷害或痛苦」, 考慮到《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的第三條規定,「每個人都有身體與心理整全性的權利」, 強調代孕母職是一種暴力,尤其是對女性所施以的醫療暴力,因為對女性的身體和個人(健康狀況良好且不想要小孩的女性)所為的蓄意行為必然會造成其生理整全性的傷害,可能惡化其健康並導致生理和/或精神上的痛苦, 強調代孕契約將女性置於委託父母的從屬地位,在懷孕期間所採取的醫療措施對締約父母有利,但損害懷孕女性的利益, 優生 考慮到《人權與生物醫學公約》(又稱為《奧維多公約》)在第二條規定,「人類的利益和福祉應高於社會或科學的唯一利益」,並且在第十四條規定「除非為了避免與性別有關的嚴重遺傳性疾病,不得使用醫療協助人工生殖科技來選擇胎兒的性別」, 留意到代孕違反了《奧維多公約》所確定的人類優先原則,因為利用代孕母親獲得小孩就是透過與健康照顧無關的侵入性醫療與治療,來讓女性屈從於他人的願望, 關注到代孕公司公開提供的「服務」包括選擇契約嬰兒的性別以及胚胎的基因篩檢, 國際與各國的譴責 認知到世界上許多國家以人權和保障女性與兒童之名,譴責並禁止代孕, 注意到一些國家對其國民被富裕第三國公民剝削的程度感到憂慮,已開始採取措施以試圖終止國際販運體系, 記得歐盟從2015年開始明確地譴責代孕,在其《世界上的人權與民主及歐盟在此方面的政策》年度報告書中指出,「代孕的做法違逆女性的人性尊嚴,將其身體與生殖能力當成商品。對依據本公約所成立的犯罪進行調查或其他程序 執行依據締約國的司法權所做出的相關民事或刑事判決。
政治與立法措施未能成功消除這些結構性的不平等,所有的社會、社會階層與社群中的性別歧視規範和其表現仍在滋養這些不平等。第三條:憲法和法律措施、措施的實效性、無歧視原則、國家義務 締約國應在該國憲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中體現人體不可買賣的原則及其必然結果,亦即禁止代孕原則。
代孕是以讓女人在生下小孩後與小孩分離、將小孩交給要她生小孩的人為目的,來讓女人懷孕。期待這份公約草案,可以為台灣代孕合法化的爭辯提供女性主義的思考資源。締約國應致力於在適當情況下,特別是透過制定與第三國的雙邊和多邊協議,將預防與打擊使用代孕的問題納入對第三國之發展援助計畫。這種做法是基於(i)將女性及其身體呈現為支離破碎且可被支離的父權形象 (ii)以反女性的性別偏見之名,行剝削女性的生殖能力之實,這種反女性的性別偏見包括:女性有與生俱來為他人奉獻的願望,以及犧牲自我的意念。儘管聯合國的宣言與一些國家矢志保障性別平等,不平等依然存在。女孩和女性的工具化發展出把她們當成原料的市場。
締約國應制定禁止、預防、阻止和懲罰使用代孕的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我們既禁止強迫為奴,也不允許人們「自願」為奴,因為這種讓一方取得支配他方權利的不平等關係,不會因為被支配者的同意而變得比較平等。
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廢除代孕的聲浪 在全球化的現在,代孕已成為跨國議題。留意到委託父母也獲得取走代孕「果實」的權利,也就是帶走一個或多個小孩。
代孕是否應合法化的關鍵問題是:我們是否應該允許人們使用別人的生育身體作為工具,來滿足自己擁有小孩的需求?紐約於2020年爭辯商業代孕合法化時,當時的州長Andrew Cuomo聲稱代孕法案是保障LGBTQ權利的法案。在少子化焦慮下,人口政策的考量也加入戰局。
這包括在適當的時候課以可能導致引渡後果的自由刑。然而,在各黨對人工生殖議題的關注下,新國會於二月上任之後必將迎戰此議題。支配者取得被支配者的同意,是為壓迫披上正當的外衣,而非取消或減輕壓迫。有鑒於代孕所產生的市場之規模,當今在國際層次上被考慮的唯一措施是,假定代孕市場不可避免,對其進行管制以降低其最災難性的後果。
因此,即便有些人因此得以擴充其生育可能,不表示嬰兒市場會為我們帶來更多的自由、正義與平等。況且,從歷史上來看,生育權乃是指一種享有身體整全性(bodily integrity)的權利,而代孕契約正與之相反,是透過契約關係來使得一方對他方的身體取得權利、破壞其身體的整全性。
延伸閱讀 女性主義視角下的代孕制度法制化:利他代孕與商業代孕,各需解決哪些倫理爭議? 《這是我的,別想碰。對這種為了謀求經濟或其他利益而剝削女性生殖功能與身體、特別是剝削發展中國家女性的作法,必須加以禁止,並應將之視為人權文件框架下的優先事項」, 留意到歐盟在2017年的同一主題年度報告書的第十四條中承認,使用代孕導致人權的侵犯,呼籲「發展對抗此種侵犯人權行為的明確原則與法律文件」,並於2018年進行表決, 對於禁止代孕的國家未能制定有關跨境代孕的規範,在該國受到國內保障的女性公民與其他允許、許可、或縱容代孕國家的女性之間,造成嚴重的歧視與事實上的階層制,因而形成一種可被工具化與剝削的女性類別,深感遺憾 指出代孕母職的發展是商業與企業體系的結果,該體系藉由匯集諸多利益相關人、仲介者而形成極為有利可圖的市場,這些人的利益為圖利所驅使,卻打著虛假的人道主義論證與個人自由的旗幟,無視於人性保障的原則。
以下是《國際女性主義廢除代孕公約》的翻譯。我們迫切需要解構這些宣揚父權女性形象的陳腔濫調和表現形式,並禁止將女人工具化。
為追訴依據本公約所成立的犯罪,締約國得考慮就刑事事件、引渡﹑或執行另一締約國之民事或刑事判決時,將本公約的文本作為法律互助之法律依據。販運 考慮到《聯合國防止、禁止暨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販運婦女和兒童行為議定書》呼籲各國防治並打擊人口販運,並對女性和兒童給予特別關注, 考慮到《1926年9月26日禁奴公約》第一條將奴隸制定義為「對個人行使附屬於所有權的任何或一切權力的地位或狀況」,而在為他人代孕的過程中,少數相關人取得使用甚至享用代孕母親本人和其身體的權利,因而也就獲得對代孕母親的真正權利。國際上有一些女性主義團體致力於推動廢除代孕。即將結束的本屆立法院已有數個代孕合法化的人工生殖法修法提案,由於屆期不延續原則,這些提案將隨著本屆立委卸任而告終。
藉由餽贈﹑許諾﹑威脅﹑命令﹑濫用權威或權力,促進﹑鼓勵﹑促成或便於使用代孕。如果一締約國與另一締約國以條約為前提,與該國進行刑事事件﹑引渡或執行另一締約國之民事或刑事判決的法律互助,在這種情況下更應如此處理。
第五條:數位平台 締約國應採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確保對於在其境內以宣傳、允許、鼓勵或促進代孕使用為目的或效果的網站或其內容,相關主管機關有權下令封鎖或解封。第三部分 公約條款 第一章、宗旨,定義與一般性義務 第一條:公約目的 本公約的宗旨為: 重申人類的身體不能成為契約或慣例的標的,法律絕對不得違反此限制,也不得違反對人類的尊重, 承認利用女性的生殖能力是一種對女性的暴力,包括通過代孕的方式來利用女性,不論代孕被說成是商業或利他,都構成對人類的基本權利的基本侵犯, 承認使用代孕必然違反兒童利益,亦即(1)不被依據成人的喜好而買賣或送走 (2) 盡可能擁有知悉其身世的權利,知道生母是誰,並且由生母養育長大, 防止並禁止使用代孕, 追求消除實施、提倡、鼓勵、促成或便利代孕的措施。
第三章、代孕的民事效果 第六條:既有契約的處置 締約國應採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確保任何旨在剝削女性生殖能力的慣例或契約均屬無效。代孕絕非僅是個人行為,這種社會實踐是由人類生殖公司在組織性的生產體系中所執行,包括實驗室、醫師、律師、仲介機構與仲介者。